申请人:陈妹哥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传动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21703180号“西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22977号“西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西柚”商标在第9类的最早注册人,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第9181326号“西柚”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理应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局在引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期,未遵循案件审理时限规定,擅自延长审查期,并故意等该案第9181326号引证商标撤销复审裁定作出后再将本案引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是不符合常理并有失公允的。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其在电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该部分驳回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刊登了引证商标的注册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此外,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其第9181326号“西柚”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是否遵循审理时限规定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对此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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