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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499782号“永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59  浏览:247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云南永越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9782号“永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31023号“永樾及图”商标、第8415130号“中国邮政 CHINA PO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关于赛车的机械研究;技术研究”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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