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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45452号“我是校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55  浏览:249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湖南艺树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5452号“我是校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我是校长”,使用在“教学”等复审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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