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鳌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4589号“南山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09969号“南山书院 CTBU·SOUTH MOUNTAIN CLASSICAL ACADEMY”商标、第11110055号“南山书院 CTBU·SOUTH MOUNTAIN CLASSICAL ACADEMY”商标、第35359095号“南山公馆”商标、第8661771号“南山回头鱼 ”商标、第6794282号“南山堂”商标、第32531344号“南山堂”商标、第24698239号“南山客栈”商标、第33553300号“南山驿站”商标、第12387364号“金南山”商标、第35563519号“山南 SAN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六、九、十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若共存在“养老院;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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