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鳌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2723号“南山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1937号“南山”商标、第34779822号“南山供秀”商标、第3558763号“南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NANSHAN INTERNATIONAL GOLF CLUB”商标、第5499377号“南山国际高尔夫球会;NANSHAN INTERNATIONAL GOLF CLUB”商标、第33635030号“南山堂”商标、第10682160号“南山大师赛 NANSHAN MASTERS NANSHAN”商标、第10344868号“南山学院 YANTAI NANSHAN UNIVERSITY 1991”商标、第34152259号“南山教育 NANSA EDUCATION”商标、第35710840号“南山画室”商标、第35724398号“南山艺学”商标、第35530477号“南山艺术 NAN SHAN ART”商标、第35810589号“南山艺考”商标、第34525301号“南山艺考”商标、第36280155号“南山讲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八至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八至十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若共存在“培训;摄影;提供电影院设施”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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