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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17089号“了凡重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49  浏览:252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健业惠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惠定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7089号“了凡重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507931号“了凡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在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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