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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88501号“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48  浏览:249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福建省欧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8501号“O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09170号“D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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