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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66632号“HOPHOP Craft Be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45  浏览:24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长春加斯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6632号“HOPHOP Craft B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330364号“黑炮 HIP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86053号“HOPL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OPHOP”与引证商标二“HOPLOP”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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