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8805号“ALS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母公司的简称,与国际注册789035号“AL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存。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概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SC”与引证商标“ALSO”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的进入提供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