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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07948号“HUI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36  浏览:249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7948号“HUI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72118号商标、第14071740号商标、第178844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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