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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27574号“九康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34  浏览:247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赣州佳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7574号“九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16381号“九歌康源JIU GE KANG YUAN”商标、第33437990号“九朝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九康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九歌康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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