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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783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33  浏览:248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惠州市泓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8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673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02667号“爱琳诺科技ALINO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8628号“始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USB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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