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9736364号“美丽爱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9736364号“美丽爱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32  浏览:247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株式会社高丽雅娜化妆品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6364号“美丽爱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5493号“美丽爱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汉字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