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众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8045号“豫约车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1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其营业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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