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简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2374号“连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7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34839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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