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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71300号“飯豐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28  浏览:245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温州最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1300号“飯豐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83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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