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朗廷酒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3652号“朗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5896号商标、第146469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决定均已生效。第151249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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