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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53734号“家品小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20  浏览:244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南京万家欢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3734号“家品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6874号“品家Pi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77645号“大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家品”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品家”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大家品”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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