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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46275号“F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20  浏览:242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托亚股份合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275号“F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7730629号“飞力得 F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18233号“弗洛斯FL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30629号“飞力得 F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74860号“F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48704号“FLO-TECH 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282478号“FL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704889号“芬鲁斯 FL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419488号“F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839545号“法里奥 F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704889号“芬鲁斯 FL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294902号“F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294924号“FLO 哗啦啦卫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2085931号“FLOWH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5541911号“F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529551号“福利欧F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540535号“飞力得 F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国际注册第814150号“FLOS”商标(第2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国际注册第814150号“FLOS”商标(第2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十七、十八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十七、十八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未经公证认证,其真实性我局难以确认,故不予采信。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7、8、9、11、12、17、19、20、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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