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博兰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3158号“汉语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55218号“汉语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24740号“CBE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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