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健美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1189号“自然源泉 NATURE'S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26166号“自然源生 聪颖之选及图”商标、第8514831号“自然泉”商标、第13339087号“NS NATURAL SOURC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自然源泉”、字母组合“NATURE'S SOURCE”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汉字及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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