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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892034号“lady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13  浏览:248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云南珂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2034号“lady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取得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5187号“LADYIN”商标、第19713371号“LADY KING”商标、第17560636号“LADY WING及图”商标、第10557568号“磊町Lad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ladying”,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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