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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89526号“易家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1:13  浏览:245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智趣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9526号“易家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易家教”,该商标使用在“游戏机;玩具模型”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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