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必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1702号“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设计整体易识别为图形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3669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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