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隆科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8448号“胆碱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无固定含义,并未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作夸大宣传,更不会导致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带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胆碱”是人类食品中常见的添加剂。申请商标含有“胆碱”,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胆碱”的其他含义,若将其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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