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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730397号“PREVENTIC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0:57  浏览:244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普文缇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0397号“PREVENTIC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86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编码磁卡、平板电脑、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收银机、网络通讯设备、秤、电子公告牌、扬声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167316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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