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0372号“MA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仅保留“夹克(服装);有袖或者无袖的夹克;轻便夹克(服装);棉夹克;防水夹克;羽绒夹克;无袖羽绒马甲;运动夹克;滑雪夹克”商品上的复审,其余商品予以放弃。商标局引证了第4299620号“MAYA马可雅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6015号“MAYA F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48289号“春天丝语 SMA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22370号“may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22792号“may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撤三,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保留“夹克(服装);有袖或者无袖的夹克;轻便夹克(服装);棉夹克;防水夹克;羽绒夹克;无袖羽绒马甲;运动夹克;滑雪夹克”商品上的复审,其余商品予以放弃,故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夹克(服装);有袖或者无袖的夹克;轻便夹克(服装);棉夹克;防水夹克;羽绒夹克;无袖羽绒马甲;运动夹克;滑雪夹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雨衣;童装;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构成类似服务商品。申请商标为字母“MAYA”,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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