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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682557号“易九YI J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0:50  浏览:257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张露丹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82557号“易九YI 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7547A号“易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4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4604号“sune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1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44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34354号“易瑞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90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互联网安全咨询、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平台的开发、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生物学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易九”与引证商标“易玖”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互联网安全咨询、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平台的开发、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生物学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气象信息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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