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文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1402号“馋嘴鸭炸串 CHAN ZUI YA ZHA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9093号“馋嘴鸭 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12498号“楊剛YANG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85839号“鸭爪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93708号“大笨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馋嘴鸭”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馋嘴鸭”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快餐馆;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快餐馆;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快餐馆;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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