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壮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28480号“锦香缘传统菜 JIN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0952号“锦香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22824号“锦香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3935号“香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41150号“一锦香yiji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04358号“锦香亭Jinxiang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441704号“缘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622548号“壹缘包 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819384号“锦香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锦香缘”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锦香源”、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锦香阁”、引证商标三“香锦”、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一锦香”、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锦香亭”、引证商标八的主要认读部分“锦香缘”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