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坤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7563号“伊多利雅阳光ItalianoSun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一个整体,没有突出或弱化某一部分。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系中文部分的音译,二者是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 Italiano”与意大利国名“ITALIA”相近,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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