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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40154号“妙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0:39  浏览:247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0154号“妙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033号“妙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可可制品、茶饮料、糖果、非医用口香糖”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在“饼干、蛋糕、馅饼、谷类制品、虾味条、食用淀粉产品”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果昔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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