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6865号“LOOKAS 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2572号“路圣加 LOUKAS”商标、第3824855号“Look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振宇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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