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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17720号“WONDER PARK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0:29  浏览:245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派拉蒙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7720号“WONDER PARK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32967075号“WONDERS”商标、第22405772号“WONDER CLUB”商标、第13291487号“WONDER”商标、第30093533号“WONDER BOX”商标、第26053270号“WONDER EDUCATION”商标、第28079415号“WONDER LIBRARY”商标、第25141965号“万谛 WONDERS”商标、第11763821号“泛达高尔夫之旅 WONDER GOLF TOUR INC.”商标、第14025219号“WONDER ZOO ENTERTAINMENT”商标、第27119091号“WONDERFILM”商标、第19508216号“万舍 WONDERWORKSHOP”商标、第12037085号“WONDER + TOUR W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一、申请商标与除引证商标九以外的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三、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六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等待上述事宜处理结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九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已无效。引证商标九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尚未生效,权利状态待定。本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本案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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