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吟地歌阿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3089号“indi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5295号商标已在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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