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鹰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7429号“车哪修车主点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 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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