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格纳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1718号“麦格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8989号“麦格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印刷电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73696号“麦格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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