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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51145号“百年女人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0:19  浏览:244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陈菊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1145号“百年女人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词,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年女人味”由纯汉字组成,该标识使用在米线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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