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美娇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酷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92603号“JKOP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65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后,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未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百度及360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关的关键词查询结果打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部件与被申请人商号相符,也与被申请人主营产品和所在行业密切相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持续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的代理公司已代理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存在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均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期准备资料,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将商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更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工商信息、商标注册列表、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均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性。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计数器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3年8月20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TD-LTE无线数据终端商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仅可证明申请人提供的TD-LTE无线数据终端设备符合进网要求,准许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工商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等证据亦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已进入市场实际销售。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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