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芳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0907号“熙和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3920号商标、第7046024号商标、第16055511号商标、第67880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未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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