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真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4370号“都市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3221号“都市无忧”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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