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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510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09:53  浏览:250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揭阳潮汕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1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9299号“迪安诊断 D.A. DIAGNO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2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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