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溪县英华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泉州海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351604号“康韵香KANGYUN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75042号“康韵Kang 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被裁定维持注册,现该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康韵香”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主要呼叫部分“康韵”,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调味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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