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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306626号“贡花川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09:45  浏览:249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郑州晟之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6626号“贡花川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贡花川椒”显著性部分是“贡花川”,其并非固有词汇,而是经申请人独特构思的原创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密切关联关系。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椒”字放弃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本身并没有直接指向,也没有间接指向,更没有暗示指向产品的功能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称其放弃对申请商标中“椒”字的专用权,但“椒”字仍为申请商标的识别部分之一,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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