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鼎鸿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5716号“卡速密 CUSMY 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4637号“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11309号“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48525号“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54259号“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712059号“廉洁小米 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741161号“MI POWER STRIP 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399295号“米次方 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765510号“黑湖 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837453号“小爱蓝牙音箱 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商标品牌产品、宣传册等材料;申请人企业官网截图;申请人提供的台湾注册证以及著作权登记证书资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九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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