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自而然摄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8954号“自然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8796号商标、第148427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具备欺骗性,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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