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梦净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1411号“夢净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141794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550639号、第19567143号、第9476352号、第23551969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的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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