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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45841号“添万福 老银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7:46  浏览:24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戴志韩
委托代理人:深圳第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5841号“添万福 老银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3342号商标、第33372342号商标、第16298140号商标、第7762353号商标、第35554876号商标、第14008848号商标、第20159573号商标、第162982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老银匠”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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