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云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8919号“掌合酷铺 掌合酷铺,您身边的便利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690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设计发票、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汉字“铺”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造成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错误认知,从而对教育文化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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