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华裕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中商华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689号“闪电牌shandian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817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120689号“闪电牌shandianpai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在电容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非合法有效,且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容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网页搜索打印件;
2. 电商搜索结果打印件;
3. 被申请人官网的相关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一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合法、有效地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被申请人1688网及官网截图;
2. 被申请人产品标签、外包照片;
3. 民事裁定书;
4. 购销合同、销货单、发票;
5. 产品包装制作合同及图样。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完整包含于被申请人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质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公司介绍网页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无锡通容电子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1979年02月05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电容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2月28日止。2018年11月04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17年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2属自制证据,或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仅为购销合同,且无相应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我局均不予认可。
本案中,证据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通过受让方式,成为复审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证据4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出售附有复审商标的电容器商品。上述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容器商品上流通市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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